徐永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從而將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重大事項的決定權賦予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對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的明確要求,對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有著深遠的意義。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性質、地位、作用
  從性質上講,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人民民主的直接體現、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重要職權和國家重大事務的終極決定。作為人民民主的直接體現,重大事項決定權來源於人民的委托和授權;作為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重要職權,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充分實施的體現,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作為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具有專門的規範對象和內容。
  從地位上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人民主體地位的重要標誌,人大制度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作為人民主體地位的重要標誌,要體現國家重大事務最終人民說了算,尤其是如何說了算。作為人大制度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僅要有而且要不斷完善;作為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職權不僅要行使,而且要充分行使。
  從作用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是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的重要途徑,人民的訴求和願望變成國家意志的重要途徑和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的重要途徑。
  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代議制決策的中國模式。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大的其他各項職權一樣都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即人大行使各項職權都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都要在黨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的基礎作用、充分發揚民主,把問題解決在表決之前,形成廣泛共識後再上會審議和作出決定;而不是像西方一樣不管能否通過都要強行安排表決,導致不少議案無疾而終,浪費了大量的決策資源。
  從國家治理角度來說,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制度保障。體現了民主化、法治化,同時相比立法權,更加靈活簡捷,更加有利於兼顧決策的公平和效率,最終保障決策及決策過程的科學化。
  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重大事項決定權制度
  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的實施中,已經形成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和制度設計,當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制度。
  首先,需要形成制度、機制和體系。重大事項決定權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以及環保等多方面內容,對社會和公民影響較大,極為重要。目前我國大部分省、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出台了本地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和辦法,但仍有部分地區尚未制定相關制度,具體實施缺乏相應規範和程序保障,對落實好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造成了一定影響。針對此種現狀,相關地區還需要進一步結合當地實際,健全制度設計,儘快制定相應的符合本地實際的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制度,形成完善的機制和體系。
  其次,需要註重實施。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制度的落實也在於實施。針對已形成的制度規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在認識上需要形成共識,在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重大事項決策中,要充分行使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製度,確保重大事項決策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民意,確保決策科學,落實有效。
  最後,需要跟蹤監督。為達到效果,落實決定,針對已經公佈實施的重大事項決定或決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需隨時跟蹤監督其實施情況。具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相關部門落實重大事項決定、決議的情況開展實地調研,隨時掌握一線情況;督促相關執行部門及時彙報實施進展、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問題;及時瞭解社會公眾對某項重大事項實施的反饋。同時,對於執行效果較差的重大工程或事項,在追究相關責任的同時,應通過監督及時查找問題,修正方向,以追求良好的執行效果。
  (作者系北京聯合大學黨委書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所所長)  (原標題:從三個方面健全人大重大事項決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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